咨询:
某公司小李咨询,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并说明试用期内不予其缴纳社保费,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综上所述,根据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与小李约定不超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小李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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